| 首页→优惠政策 |
东昌区完善招商引资办企业优惠政策 为改善我区投资环境,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,加快建设经济强区步伐,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目标,根据上级政府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:第一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生产性和经营性企业,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,从开始投产、经营年度起,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,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,用于企业技改和新产品开发。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,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,在用地、税收和收费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更为宽松的政策。 第三条 对新引进企业年纳税超过50万元的,按区级财政体制收入的10%连续三年返还给企业,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。 第四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科技含量一高,产品附加值大,市场前景好的新建企业,根据投资规模和土地使用用途,经区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,经营期为15年以上的,从用地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先交后退土地租金,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价格的30%收取。投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部分外全部返还给企业。 第五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建设项目,在审批过程中所涉及到区属各部门收费一律按现行标准下限收取,坚决禁止有关部门、单位到投资企业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摊派,违者给予从严查处。 第六条 主动热情为投资企业服务,凡是来我区投资兴建的企业,区政府采取"一站式"服务,由区政府负责确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,手续齐全,五个工作日为企业办结有关手续,并协调帮助企业解决问题。 第七条 对引进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;引进生产性企业,企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1%给予奖励;引进经营性企业,企业纳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.5%给予奖励;对向上争取无偿资金给予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的奖励。上述奖励审核认定由区外经贸局、审计局、财政局和经贸局负责: 本办法至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,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。 |
| 版权所有: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科技局 地址:吉林省通化市靖宇路288号 邮编:134001 电话:0435-3967693 传真:0435-3652100 系统制作: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服务中心 |